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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监管

国家药监局关于基茵美药业(青海)有限公司、械家(青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飞行检查情况的通告

来源:国家药监局作者:未知时间:2024-10-25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检查组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基茵美药业(青海)有限公司及其受托生产企业械家(青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进行飞行检查,发现两家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

 
  一、基茵美药业(青海)有限公司
 
  (一)机构与人员方面。企业提供的管理者代表任职文件、公司花名册和企业质量手册中的管理者代表为不同人员,上述文件中的管理者代表人员与企业提交给属地监管部门的变更受托生产地址申请材料中的管理者代表人员也不一致,企业管理者代表任职不明确。此外,现场检查发现企业采购控制、生产过程管理、成品检验等方面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经综合风险研判,企业管理者代表履职不到位,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中应当确定一名管理者代表,并负责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需求的要求。
 
  企业质量负责人兼驻厂员(上市放行人)欠缺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的从业经验,对企业重组Ⅲ型人源化胶原蛋白溶液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过程不熟悉,不符合《规范》中技术、生产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中实际问题作出正确判断和处理的要求。
 
  (二)设计开发方面。注册人更换受托生产企业后未按要求开展设计转换活动,不符合《规范》中应当在设计和开发过程中开展设计和开发到生产的转换活动,以使设计和开发的输出在成为最终产品规范前得以验证,确保设计和开发输出适用于生产的要求。
 
  (三)采购方面。注册人企业先后委托不同受托生产企业开展生产,规定原材料采购由注册人负责,但现场检查期间,注册人未能提供委托生产的部分批次重组Ⅲ型人源化胶原蛋白溶液的原料和包材的采购、检验、供应商管理等记录,不符合《规范》中采购记录应当满足可追溯的要求。
 
  (四)生产管理方面。抽查注册人提供的部分批次委托生产的成品生产记录,其称量配液工序操作记录中的处方组成比例与工艺规程中规定的处方组成比例不一致,不符合《规范》中应当按照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生产,以保证产品符合强制性标准和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
 
  检查发现注册人委托生产的部分批次产品存在玻璃瓶和树脂管两种包装方式、不同规格和多个品牌系列,但其提供的批生产记录灌装工序仅能体现批产品的配液总量,不能追溯至每批的包装方式、规格、数量及不同品牌的包装量,不符合《规范》中生产记录满足可追溯的要求。
 
  本次检查产品采用辐照灭菌方式,现场检查发现企业灭菌供应商与产品首次注册时不同,已发生变更,但企业未提供灭菌供应商变更后的灭菌确认报告和设计开发变更的评审、验证和确认记录,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中灭菌过程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在初次实施前进行确认,必要时再确认,并保持灭菌过程确认记录的要求。
 
  (五)质量控制方面。抽查注册人委托生产的部分批次产品的标示装量检验结果,其自检报告记录的数据值精度不满足企业产品技术要求和产品检验规程中的有关规定,不符合《规范》中应当根据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制定产品的检验规程,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的要求。
 
  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等法规相关要求,企业已对上述存在问题予以确认。
 
  基茵美药业(青海)有限公司已主动申请注销了其医疗器械注册证。属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该持续关注该企业生产经营动态,督促其保持产品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能力;要求其评估产品安全风险,对有可能导致安全隐患的,按照《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的规定,召回相关产品;对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的,应当依法处理。
 
  二、械家(青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一)机构与人员方面。该企业为基茵美药业(青海)有限公司重组III型人源化胶原蛋白溶液产品的受托生产企业,在接受委托生产时未开展相应的工艺、技术要求培训,对质量控制(QC)人员培训不到位,不符合《规范》中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培训,具有相关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要求。
 
  (二)厂房与设施方面。企业成品库某无标识、编号的房间内存放有无产品状态标识的已装箱产品,经查为注册人基茵美药业(青海)有限公司委托其他受托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不符合《规范》中仓储区应当按照待验、合格、不合格、退货或者召回等情形进行分区存放,便于检查和监控的要求。
 
  (三)设备方面。企业现场纯水箱呼吸孔为开放状态,未安装呼吸过滤器,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中应当确定所需要的工艺用水,配备相应的制水设备,并有防止污染措施的要求。
 
  (四)不合格品控制方面。企业受控文件《不合格品控制程序》以及与注册人签订的《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中均规定不合格品评审和处置须经委托方审核批准,但查看其试生产的按不合格品管理的某批次产品记录,未经委托方审核批准即进行销毁,不符合《规范》中应当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规定不合格品控制部门和人员的职责与权限的要求。
 
  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等法规相关要求,企业已对上述存在问题予以确认。
 
  属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对械家(青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依法采取责令暂停生产的控制措施,监督其切实整改到位;对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的,应当依法处理。企业完成全部缺陷项目整改后,经属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复查合格方可恢复生产。
 
  特此通告。
 
  国家药监局
 
  202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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