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明确提出,建立医保基金社会监督员制度,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参与医保基金监督。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医疗保障局于2024年9月印发了《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4〕24号),就强化社会监督作用、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为进一步筑牢基金监管群众基础,推动社会监督常态化,切实保障基金安全,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研究制定了《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三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文件制定依据、社会监督员定义、各级医疗保障部门管理职责,强调社会监督员工作的公益属性。
第二章社会监督员的选聘,明确社会监督员的选聘范围、条件、方式、程序和聘任期限。
第三章工作职责和纪律要求,明确社会监督员应履行的七项工作职责以及应遵守的八项纪律要求,强调各定点医药机构应积极配合支持社会监督员开展工作。
第四章社会监督员的管理,明确社会监督员的日常管理措施、经费保障及考核退出机制。规定社会监督员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举报奖励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明确文件解释部门、施行时间及有效期。规定各设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管理办法。
解读处室:基金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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