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过去同样的常见病,不同级别医院医保待遇不一样,存在“同病不同保障”的现象,导致上级与基层医院抢病人,造成医保资金使用效率和参保患者待遇保障水平下降。实行“同病同保障”后,试点病种在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医保基金定额支付都一样。
同时,患者自付费用也有了“最高价”。患者在亳州市二级医疗机构住院,试点病种最高自付1300元;在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二级)试点病种最高自付300元,超支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当住院总费用不大于基金定额支付标准的,患者零自负;当住院总费用不小于基金定额支付标准与患者最高自负限额之和的,患者自负额为最高支付限额。其他情况的患者自负额为住院总费用减去基金定额支付标准。
“同病同保障”以及个人自付限额,将促进亳州市一二级医疗机构合理收治、主动控费,促进医共体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基层,实现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提升,引导患者合理就医,提高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看病的积极性,让群众不出镇“少花钱”看好病,有效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