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25日《安徽省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由安徽省医保局正式发布。
本次看点如下:
(一)药品范围。临床使用量大、采购金额较高、符合临床诊疗规范、竞争较为充分的临床常用未过评药品。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
(厂家多的品种,685基药和医保品种为主,参考省谈上次60个品种)
(二)常态化组织省级集中带量采购。落实长三角医保一体化要求,积极探索长三角区域药品联盟采购。大力推进我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扩品、扩围,分期分批实施省级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
(安徽省医保局探索长三角区域药品联盟采购,每年不少于1次)
(三)合理确定采购量。药品采购量基数根据医疗机构报送的需求量,结合上年度使用量、临床使用状况和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进行核定。约定采购比例根据药品临床使用特征、市场竞争格局和中选企业数量等合理确定,并在保障质量和供应、防范垄断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约定采购量根据采购量基数和约定采购比例确定,在采购文书中公开。鼓励公立医疗机构对药品实际需求量超出约定采购量以外的部分,优先采购中选产品,也可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
(终于在采购文书中公开约定采购量)
(四)有序推进市级集中带量采购。加强对市级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示范指导和统筹调度。在国家、省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药品范围以外,指导有条件的市独立或联合省内其他市开展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尽可能扩大集采的规模效应。市级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应及时报省医疗保障局备案。
(市谈也不落下,市级联合体参考 合肥安庆带量采购联盟14个品种 )
(五)优化中选规则。基于现有市场价格及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确定采购药品最高有效申报价等入围条件。根据市场竞争格局、供应能力确定中选企业数量,体现规模效应和有效竞争。企业自愿参与、自主报价,通过质量和价格竞争产生中选企业和中选价格。中选结果应体现量价挂钩原则,明确各家中选企业的约定采购量。
(还是继续按照先确认有效申报价入围价)
(六)完善竞争规则。明确采购质量需求,同通用名药品分组原则上不超过2个。原则上按照合理差比价关系,将临床功效类似的同通用名药品同一给药途径的不同剂型、规格、包装及其采购量合并,促进竞争。
(七)激励约束并重。按照“先考核,再激励”的原则,医保部门对因集中带量采购节约的医保资金,按不高于结余测算基数 50%的比例给予医疗机构结余留用激励,具体留用比例由各统筹地区确定。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在年度医保基金清算时,对合规使用中选药品造成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合理超支部分,医保基金可予以适度分担,在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年度住院付费总额控制方案时,对上一年度带量采购使用量,按一定比例增加预算额。对医疗机构采购周期内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中选产品采购量的,相应扣减其结余留用资金及下一年度医保费用额度。医疗机构应完善内部考核办法和薪酬机制,将激励政策传导至医务人员,鼓励合理、优先使用中选药品。
(八)严禁二次议价。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将对中选药品设立单独采购交易模块,并进行标注标识。中选药品按中选价格挂网,医疗机构按中选价格采购,患者按中选价格使用。公立医疗机构对中选药品必须网上采购,按照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实行“零差率”销售,不得进行“二次议价”。
(当然强制不能二次议价)
两轮带量采购对比:
上一轮 | 本轮 | |
药品范围 | 临床使用量大、采购金额较高、符合临床诊疗规范、竞争较为充分的临床常用未过评药品及通过一致性评价小于3家的药品。 | 临床使用量大、采购金额较高、符合临床诊疗规范、竞争较为充分的临床常用未过评药品。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 |
解析:安徽上一轮还带过评企业数少的产品玩,本轮的采购范围则完全限定为未过评产品。自国家医保局回复将进一步研究并探索未过评药品及目前尚无一致性评价标准的药品,对其开展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后,过评产品不参与“带量采”已逐渐成为各省共识。 | ||
医疗机构范围 | 全省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紧密型医共体内医疗机构。 | 全省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皖军队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等。 |
解析:安徽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要求,本轮“带量采”将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等也纳入了采购实施范围,促进带量采购正式进入常态化、制度化。 | ||
企业范围 | 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的、省药采平台集中采购目录内药品生产企业(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视为生产企业)。 | 已取得集中带量采购范围内药品注册证书的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由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指定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的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 |
实施范围 | 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组织药品谈判、集中采购等有关政策调整,将按照最新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 1.积极参加国家集中带量采购。2.推进区域药品联盟采购。 3. 常态化组织省级集中带量采购。4.有序推进市级集中带量采购。 |
解析:安徽本轮“带量采”实行“四管齐下”,国家、省级联盟、省级和地市级上下联动,分层推进。国家级自不必说,积极推进中选结果落地惠民;据业内流传文件《2021年长三角医保一体化工作要点》,长三角联盟药品招采联动这一部分由安徽牵头,苏浙沪参与;本轮省级“带量采”将在上一轮医学影像对比剂、抑酸药、肝胆疾病用药和呼吸系统用药四大类60个品规的基础上进行扩围、扩品;地市联盟安徽的合肥、安庆去年就已实行,本次《意见稿》倡导的尽可能扩大集采的规模效应,具体有哪些市将会加入进来,我们拭目以待。 | ||
竞争规则 | 专家设定谈判入围价,接受入围价的药品列入相应药品竞争组。企业按药品申报降幅,根据竞争组内有效申报降幅从大到小排序进行淘汰,同时确定谈判基准价。企业与专家组进行两轮谈判议价。 | 明确采购质量需求,同通用名药品分组原则上不超过2个。原则上按照合理差比价关系,将临床功效类似的同通用名药品同一给药途径的不同剂型、规格、包装及其采购量合并,促进竞争。 采购药品最高有效申报价等入围条件将基于现有市场价格及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确定。 |
解析:本轮的“带量采”具体的竞争规则尚未明确,根据《意见稿》“明确采购质量需求”的表述,或跟其他省份一样采取质量分层? | ||
专项预付 | 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在拨付医保基金时,对因采购谈判成功药品增加的医保基金预算额可一次性预付。 | 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基础上,建立预付机制,在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签订采购协议后,医保基金按不低于年度约定采购金额的30%预付给医疗机构。 |
解析:《意见稿》中提出建立专项预付机制,意味着今后的“带量采”医保基金预付操作也将常态化、制度化。本轮如果不像上一轮一次性预付,是否代表本轮“带量采”的品类、量十分可观? | ||
回款结算 | 公立医疗机构自药品交货验收入库并取得发票之日起,应在90天内支付药款。 | 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在落实医疗机构货款支付主体责任的前提下,鼓励医保经办机构或采购机构与企业直接结算。 |
解析:保证及时回款是降低企业交易成本,从而降低药价的重要因素,本次《意见稿》明确缩短了支付药款的期限,有效保证回款速度。 | ||
节约资金的使用 | 带量采购节约资金的40%用于激励公立医疗机构。 | 医保部门对因集中带量采购节约的医保资金,按不高于结余测算基数 50%的比例给予医疗机构结余留用激励。 |
解析:通过提高激励资金的比例,鼓励各采购主体合理、优先配备使用中选药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