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用药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皖政办﹝2019﹞14号)、《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细则(试行)》(皖医保发﹝2019﹞11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常见慢性病、特殊慢性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我局拟调整制定《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用药目录》。为确保目录调整制定过程公开、公平、公正,我局研究起草了《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集时间:2020年6月9日—2020年6月15日
征集方式:电子邮箱,ahybjdyc@163.com。
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用药目录调整工作方案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皖政办﹝2019﹞14号)、《安徽省医疗保障局统一城乡居民医保保障遇实施细则(试行)》(皖医保发﹝2019﹞11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用药(以下简称“慢性病门诊用药”)目录调整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建立公平、可持续的慢性病门诊用药保障制度,按照“临床必需、保障基本、选优补缺”总体思路,保持政策连续性,在保障基本医保用药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慢性病门诊用药目录结构,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切实保障我省广大参保人员慢性病门诊用药需求和医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保障基本。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积极支持基本药物制度,进一步促进合理用药,实现保障范围与保障能力相匹配。增强基本医保用药的有效性、安全性、经济性、可及性。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听取各方对慢性病门诊用药目录范围和调整的意见建议,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及参保人员负担水平,规范并公开目录遴选程序,严肃纪律,加强监督。
(三)坚持专家独立评审。慢性病门诊用药目录按照调整工作原则和程序,由专家科学合理评审确定。医疗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目录调整的筹划和组织工作,不干涉专家评审,不参与备选药品咨询和遴选。
(四)坚持以临床需求为导向。在保持参保人员用药连续和稳定的基础上,根据临床用药实际需求,坚持中西药兼顾,补齐药品保障短板,优化目录结构,完善用药管理措施,满足多层次用药需求。
(五)坚持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调整情况、我省慢性病门诊保障情况,建立持续动态优化调整机制。
三、遴选范围与要求
(一)遴选范围
慢性病门诊用药范围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国家谈判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范围内进行遴选,凡在《目录》内的药品,与相应慢性病病种治疗相关的治疗性用药,全部纳入遴选范围,数量不做限定,原则上以保障门诊用药安全性为主选择相应剂型。
(二)遴选要求
1﹒准入药品。准入药品主要遵从我省临床用药习惯和医疗保险需求,兼顾重大疾病治疗用药、儿童用药、特殊人群用药等,并组织专家按类别进行评审。对同类药品按照药物经济学原则进行比较,优先选择医疗机构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市场能够保障供应的品种,优先选择基本药品目录、甲类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在上述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全部纳入。
2﹒限定支付范围。严格遵守《目录》的药品限定支付范围,不在相应病种支付范围的药品,不纳入该病种的慢性病门诊用药范围。
3﹒信息获取。根据医疗机构建议、专家意见、各地市建议、参保人员日常诉求等,形成慢性病门诊用药目录遴选初步范围,结合临床实际情况确定。不接受企业、组织或个人的申报、推荐。
四、工作程序
药品目录调整工作分为准备、评审和发布3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
根据前期获取信息的基础上,归集、整理形成慢性病门诊用药目录拟调整范围,必要时可咨询专家专业意见,并在征求各地市意见后,形成遴选备选名单。
(二)评审阶段
组织相关临床医学、药学专家及医保专家等,通过召开会议方式现场遴选评审。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和建议,研究针对性的管理措施等,确定合理最优的目录范围。
(三)发布阶段
将最终遴选评审结果报省医保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公布《目录》,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