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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者:未知时间:2020-08-11

一、《举报奖励办法》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是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各级党委政府关心的民生大事。近年来,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鼓励和规范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和奖励工作,国家和自治区也相继出台了有关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政策:

      2003年11月2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2004年3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实施意见》(桂食药监发〔2004〕8号),有效规范和推动了药品和医疗器械举报奖励工作。

      2011年10月19日,随着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的调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92号),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定了相关奖励范围、条件及标准,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2013年1月8日,国家食药监总局、财政部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国食药监办〔2013〕13号),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奖励。该办法同时规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奖励,按照各省(区、市)制定的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管理规定执行。同时,对 2003年11月2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予以废止。

      2017年8月9日,为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构建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财政部联合印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7〕67号),对2013年印发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国食药监办〔2013〕13号)进行了修订,适用于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的举报奖励。并授权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办法,对奖励的决定、审批、发放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财政部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财政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7〕67号)文件要求,结合广西实际,制定了本《举报奖励办法》。

      二、《举报奖励办法》的制定过程

      根据上级的部署和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自治区财政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起草了《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征求了26个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公开征求意见。按照反馈意见,组织讨论修改,并沟通协调有关问题。2017年12月15日上午,经会议审议,原则通过《办法》送审稿。后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财政厅会签,2017年12月26日得以正式行文。

      三、《举报奖励办法》的制定特点

      (一)鼓励合法举报。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推动社会共治,相对于2013年1月8日国家食药监总局、财政部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国食药监办〔2013〕13号)而言,本《奖励办法》一是扩大了适用范围,将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纳入了举报奖励范畴,增加了“其他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也可以予以奖励”的内容。二是提高了奖励金额,从每起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提高到了不超过50万元;每一级奖励的起点亦相应提高,并对企业内部人员举报、系统性或区域性安全风险举报、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列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品种的举报,都进行加重奖励。三是认可匿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奖励领取的条件规定进行了细化。

      (二)细化规范奖励全环节。本《奖励办法》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同样将举报奖励分成三个奖励等级:一级、二级和三级,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的关连性越强,级别越高。对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奖励的实施部门、认定部门、实施时限、申请程序、领取程序、奖励发放方式、复核权限、监管责任等均进行了细化规定,确保奖励资金安全顺利发放,真正发挥促进食品药品监管的作用。

      (三)明确不予奖励的举报类别。明确规定有以下几个方面不属于举报范围:一是对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举报不属于举报范围,该项主要体现了对职业打假人的限制;二是食药监管等部门工作人员依职能义务的举报不属于举报范围;三是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不属于举报范围。

      三、《举报奖励办法》的主要内容

      《举报奖励办法》分六章,共二十九条。第一章总则,阐述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实施部门、工作保障等。第二章奖励条件,对举报奖励内容、条件、实施原则、奖励范围进行细化规定。第三章奖励标准,明确了奖励等级、奖励金额以及特殊奖励的情形。第四章奖励程序,对核查属实的举报事项,明确了奖励告知的义务、启动程序、奖励认定及奖金发放程序。第五章监督管理,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义务责任进行明确,对举报人违法举报或骗取奖励的处理作了规定。第六章附则,对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的定义、地方具体细化规定的权限、解释权与实施日期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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