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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要闻

国家医保局发文:严治医药贿赂

来源:赛柏蓝作者:阿妮娅时间:2020-07-27

该份文件自昨日发布起已经生效——所有药企,有贿赂、回扣、虚开增值税发票等失信行为的,均被纳入评价范围,进行失信惩戒。


 1 
药企信用评级来了!


昨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官网发布《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经过两次向各界征求意见后,这份影响所有药企的重磅文件,终于在官网发布。

 

虽然信用评价和惩戒的制度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已经不再新鲜,但适用于国家级别的药品价格和招采领域,尚属首次,该文件在两个月内完成两次征求意见,随即在官网公布,推进快,力度大,未来或会加速进程,实现落地。

 

那么所有药企都将被套上「信用评价」的紧箍咒,信用评级将直接影响到其未来所有产品的销量和市场。

 

文件依托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系统集成守信承诺、信用评级、分级处置、信用修复等机制,建立权责对等、协调联动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

 

国家医保局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列入目录清单的失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在医药购销中给予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以下简称医药商业贿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涉税违法、不正当价格行为、恶意违反合同约定、扰乱集中采购秩序等。

  


值得注意的是,文件明确,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医药企业(含药品生产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经销企业,以及配送企业)在定价、投标、履约、营销等过程中,通过目录清单所列失信事项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范围。

 

从昨日意见发布起,该份文件已经生效——所有药企,有贿赂、回扣、虚开增值税发票等失信行为的,均被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范围。

 

 2 
避无可避

 

据了解,文件要求实行医药企业主动承诺制:

 

医药企业参加或委托参加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以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的备案采购,应以独立法人单位向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机构提交书面承诺,承诺事项包括建立合规审查制度,不发生列入目录清单的失信行为,对其雇佣人员或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经销企业为己方药品或医用耗材实施失信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接受相应的制约措施。

 

在此前流传的二次征求意见稿中,医药企业若未提交承诺书,各省级集中采购机构不接受其药品挂网、投标,或以其它方式向医疗机构销售药品。

 

在相关机构的构想中,提交承诺书是进入医院的前提条件,并要求医药代表、代理商和医药企业进行信用绑定,以后将不再存在医药贿赂是代表、代理商个人行为此类的说辞。

 

信用绑定后,如何记录失信记录,也直接影响到药企后续的营销行为。但某种程度上,国家医保局在药企失信行为采集中构建了一张天网,让所有的医药企业「避无可避」。

 

其主要采取企业报告和平台记录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全面、完整、规范地采集医药企业失信行为信息,建立医药企业价格招采失信信息库。

 

一方面,医药企业主动及时向失信行为发生地的集中采购机构报告失信信息。另一方面,在国家医疗保障局和各相关部门建立的合作框架下,集中采购机构定期梳理汇总相关部门公开的裁判文书、行政处罚决定文书等,采集校验医药企业失信信息并予以记录。

 

此外,集中采购机构日常运行中通过监测、函询、约谈、受理举报等方式,掌握医药企业定价、投标、履约等方面的失信行为信息并予以记录。

 

据了解,此次信用评价将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时效,以及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医药企业在本地招标采购市场的失信情况评定为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每季度动态更新。

 

对此,集中采购机构根据医药企业的信用评级,分别采取书面提醒告诫、依托集中采购平台向采购方提示风险信息、暂停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的投标挂网、暂停供应配送中标药品或医用耗材资格、向社会公开披露失信信息等处置措施。

 

文件强调,各地集中采购机构在2020年底前建立并实施以省为单位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引导医疗机构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信用评级更优的医药企业作为供应或配送单位。

 

这意味着,当药品招采信用数据积累到一定程度后,集中采购机构会优先和信用记录更好的药企进行交易,也会对失信主体、记录不好的药企拒绝交易,提高交易条件方面的惩戒,严重失信企业则被踢出公共采购市场。

 

 3 
多拳出击,杜绝带金销售

 

截至目前,多部门参与、多层次规制、多手段制裁的带金销售治理体系已经被建立起来:财政部、医保局联合的77家药企查账行为,对企业的真实成本进行核查摸底;《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从法律层次规范营销行为;带量采购则从压缩营销成本的角度,挤出药价的水分。

 

虽然带量采购抑制了带金销售,但因为品种范围仍然较小,大量药品销售还是采取原来的经营销售模式,带金销售仍然十分活跃。

 

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北京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洪炎撰文指出:一方面,集中带量采购已经显示出重建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净化市场营销环境的强大威力,但其覆盖面短期内难以达到能够产生质变的程度。另一方面,基于现有体系,我国以执法为主要切入点治理医药商业贿赂的工作从未放松,如近期媒体连续报道多地医院管理层收受医药商业贿赂、多家国内知名药企涉案的情况。

 

昨日同期,国家卫健委也发布了《关于印发2020年医疗行业作风建设工作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重点整治医务人员收取回扣,药企违规营销行为。

 

两部门同日发文,且均涉及整治医药贿赂,规范药企营销,这或是一个信号。医药企业要认真审视自己的营销模式,尽快转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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