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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建议完善带量采购政策,医保局回应

来源: 第一药店财智作者:陈梅 时间:2020-11-06

近日,国家医保局对于欣伟等19位委员提出的“关于设立医疗发展基金助推医疗企业升级换代的提案”作了答复。



针对委员们提出的重新审视和完善带量采购政策,对生产有益人民群众的低价药低价医疗物资的医药企业采取保护政策,允许医药企业有一定的利润空间等政策建议,医保局回应:下一步,我们将持续深入研究,不断完善相关采购政策和药品供应保障政策。

 

关于直接挂网采购政策,国家医保局表示,医保部门将进一步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政策,对国家和省级短缺药品清单中的品种允许企业自主合理定价,直接在省级药品招标采购平台挂网,由医疗机构自主采购。


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无企业挂网或没有列入本省份集中采购目录的,允许医疗机构自主备案采购,通过更加灵活自主的价格调节手段,使短缺药品尽快恢复供应。

 

关于药品供应保障政策,国家医保局称,一是建立短缺药品使用监测和预警平台。前期已开展相关工作基础上,医保局、工信部等有关部门将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强预警应对,丰富机制功能,如实施药品停产报告制度,推动医疗机构设置急(抢)救药等库存警戒线等。


二是保障短缺药品及原料药生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将研究开展第二批小品种(短缺药)集中生产基地认定;支持大型企业整合原辅料生产、流通配送等上下游优质资源,组建短缺药品供应保障联合体,逐步实现原料药与制剂的一体化生产;筛选一批临床急需且市场供应容易发生短缺的药品实施常态储备;合理规划原料药产业布局,组织开展原料药集中生产基地建设,推动实现小品种原料药集中生产供应。


此外,关于低价药品、医用耗材采购政策和供应保障方面,医保局答复,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通过制度重构,使真正的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目前,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结果执行超预期。


据了解,自2018年11月起,国家已连续启动了三批次带量采购,近日多地明确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执行时间,不少地方还同时鼓励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与。


附全文: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565号(财税金融类257号)提案答复的函
医保函〔2020〕112号
于欣伟等19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设立医疗发展基金助推医疗企业升级换代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低价药品、医用耗材采购政策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对我国公共卫生领域重大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提出了重大考验,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严密部署下,通过国家统一调度、加快复工复产等方式,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了医疗物资保障。但同时也反映出国家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存在突出短板,需从体制机制上予以解决。2018年机构改革将制定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的职能划转至国家医保局。目前,我局正在总结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以及地方招采经验,进一步深化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制度改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指出试点目的是探索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价形成机制,降低群众药费负担,规范药品流通秩序,提高群众用药安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通过制度重构,使真正的市场机制发挥作用。一是通过带量采购“确保使用”,企业获得采购量承诺,不必再为药品进医院而公关,大幅节约营销成本。二是“确保回款”极大缩短了医疗机构结算药品货款的周期,减轻企业资金成本。三是中选产品的市场销量迅速扩张,生产成本得到分摊,平均成本更低。总的来说,通过改革释放了制度性成本,打开了降价空间。同时,我们也始终坚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参与、自主报价、公平竞争”,政府不干预企业参加集采以及具体报价,充分尊重企业意愿,尊重市场规则。
二、关于低价药品、医用耗材供应保障
(一)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结果执行超预期。“4+7”试点已满一年,25个中选药品实际采购量达到约定采购量的2.4倍。从执行结果来看,各地区的集采中选产品供应量充足,降价药得到充分使用。
(二)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为做好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卫生健康委牵头建立国家和省两级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通过建立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制度、建设全国短缺药品多源信息采集和供应业务协同应用平台、实施定点生产、协调应急生产和进口、加强供需对接和协商调剂、完善短缺药品储备、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健全罕见病用药政策等各项措施,促进短缺药品保供稳价。2019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7号),提出将进一步提高监测应对的灵敏度和及时性、加强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和用药规范管理、完善短缺药品采购工作、加大药品价格监管和执法力度、完善短缺药品多层次供应体系等。
三、下一步工作
你们提出的重新审视和完善带量采购政策,对生产有益人民群众的低价药低价医疗物资的医药企业采取保护政策,允许医药企业有一定的利润空间等政策建议,我们将持续深入研究,不断完善相关采购政策和药品供应保障政策。
(一)关于直接挂网采购政策。医保部门将进一步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政策,对国家和省级短缺药品清单中的品种允许企业自主合理定价,直接在省级药品招标采购平台挂网,由医疗机构自主采购。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无企业挂网或没有列入本省份集中采购目录的,允许医疗机构自主备案采购,通过更加灵活自主的价格调节手段,使短缺药品尽快恢复供应。
(二)关于药品供应保障政策。一是建立短缺药品使用监测和预警平台。前期已开展相关工作基础上,医保局、工信部等有关部门将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强预警应对,丰富机制功能,如实施药品停产报告制度,推动医疗机构设置急(抢)救药等库存警戒线等。二是保障短缺药品及原料药生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将研究开展第二批小品种(短缺药)集中生产基地认定;支持大型企业整合原辅料生产、流通配送等上下游优质资源,组建短缺药品供应保障联合体,逐步实现原料药与制剂的一体化生产;筛选一批临床急需且市场供应容易发生短缺的药品实施常态储备;合理规划原料药产业布局,组织开展原料药集中生产基地建设,推动实现小品种原料药集中生产供应。
感谢你们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希望一如既往支持我们的工作。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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