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周五,国家医保局针对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连发两份通知。通知称,为促进公平有序开展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制定《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和《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0版)》。


两份文件中就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具体操作规范和裁量标准做了细化,我们提取其中核心内容如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适用于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以及公立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统称“医疗机构”)开展的备案采购。只在集中采购市场之外经营的医药企业和医药产品,不列入评价范围。通知规定,医药企业参加或受委托参加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平台挂网(含备案采购),应作出书面守信承诺。信用评级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时效,以及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医药企业在本地招标采购市场的失信情况评定为“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由指导中心发布具体的裁量基准并保持动态更新。裁定基准详细规定了每种失信等级所对应的失信行为,医药企业价格或营销行为符合其中之一即会被纳入评定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