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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出台新政,事关所有慢性病、特殊病患者!

来源:安徽日报农村版融媒体记者 作者: 程茂枝时间:2021-01-23

统一全省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病种和管理政策;一次处方药量可在遵循医嘱的条件下延长至3个月;参保人员门诊慢特病医药费用实行联网即时结算……1月14日,就我省刚出台的《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管理办法(试行)》相关创新内容和规定,安徽日报农村版融媒体记者专访省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进行详细解读。

问:据我了解,此前我省职工和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病种和管理政策并不统一,此次《管理办法》在这方面有何创新之处?

答:《管理办法》统一全省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病种和管理政策,探索明确门诊慢特病病种准入办法,坚持以临床诊断明确的疾病为主体,综合考虑临床治疗、经济价值、保障能力和社会效益等因素,提出4条病种纳入的考虑因素,并建立医学、医保专家评估工作机制,在此基础上确定某病种是否纳入或调出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推动门诊慢特病病种管理从粗放式走向精细化。


问:您刚说到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请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答:我们正在研究制定《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的配套文件,将按照国家医保标准化要求,统一病种名称及内涵。

纳入《病种目录》的疾病应综合考虑下列条件:临床诊断明确,诊疗方案明确,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有相应的治疗药品;本省发病率高,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病情较重但已过急性期,可在门诊维持治疗等。省医保部门将综合研究确定纳入或调出的病种。

需要强调的是,此前各统筹地区已有但未纳入《病种目录》的病种可继续执行。


问:患者如何进行慢特病认定并享受保障待遇?

答:我们即将制定出台《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认定标准》,参保人员按规定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或指定的服务窗口提交门诊慢特病认定申请。医保经办机构按照相关规定与要求,对参保人员的申请组织审核认定,并将审核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确认为慢特病患者后,将发给医保慢特病证或者在医保系统进行标识,患者凭证或者标识享受待遇。


问:此前已经办理的慢特病就诊证是否有效?

答:此前已经办理的医保慢特病证或者标识身份的,只要一直在正常使用将继续有效。


问:慢特病哪些门诊用药可以报销?

答:我们近期还将制定《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用药目录》,并实行动态调整。《用药目录》内的医药费用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需要明确的是,以下药品不纳入《用药目录》: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与门诊慢特病病种门诊治疗无关的药品;明确不得在门诊使用的药品;辅助类或滋补类的药品等。


问:慢特病门诊医药费用是如何结算报销的?

答:参保人员在确认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慢特病门诊医药费用,一个年度内比照一次住院处理的规定进行结算。各统筹地区结合当地实际及基金承受能力,分病种合理设置门诊慢特病医保基金起付线、报销比例和年度支付限额。


问:慢特病门诊费用可享受即时结算吗?

答:我省将推荐建立全省统一的医保信息系统,参保人员门诊慢特病医药费用实行联网即时结算。暂未开通异地门诊慢特病直接结算的地区,应提高退休异地安置人员、长期驻外人员等参保群体手工报销结算的便捷性。


问:慢特病门诊是否要在固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看病才能享受报销?

答:经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确认,门诊慢特病参保人员应选择能够满足治疗需要、方便就医配药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进行门诊治疗。参保人员确定的门诊慢特病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变更。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或居住地迁移等情形需要变更定点医药机构的,可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并办理变更手续。


问:过去一些慢性病患者反映,到医院一次只给开一个月的药,不太方便,此次《管理办法》在这方面有何创新?

答:为方便患者,《管理办法》创新规定:对高血压、糖尿病等病情稳定并需要长期服用固定药物的门诊慢特病,一次处方药量可在遵循医嘱的条件下延长至3个月,医保可实行按长期处方结算。


问:对患有多种慢特病的患者,《管理办法》在起付线、限额等方面有哪些方面考虑?

答:参保人员享受多种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时,只计算一次起付线,按增加病种支付限额的一定比例增加支付额度。此外,参保人员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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